股利政策
本公司之股利政策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,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。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彌補以往虧損並提繳稅款,次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,不在此限;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,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。
前項盈餘之分派得經股東會決議保留全部或部份為未分配盈餘,於以後年度一併發放。前項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,其中現金股利之分配率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為原則,惟此項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比率,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情形及資金狀況,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。